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济 南 市 人 民 政 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加快物流业发展 若干政策的通知
发布:盖世集团  来源:本站原创  时间:2018/12/24 11:10:27
  
济 南 市 人 民 政 府
济政字〔2016 〕 32  号
  
  
  

济 南 市 人 民 政 府

关于印发济南市加快物流业发展 若干政策的通知
  
  各县 (市)、 区人民政府, 市政府各部门:
  现将 《济南市加快物流业发展若干政策》 印发给你们,
  请认真贯彻落实。
  
  
济南市人民政府
2016  年7  月18  日
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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济南市加快物流业发展若干政策

  
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、 市政府 “打造四个中心, 建设现 代泉城” 决策部署, 加快推进区域性物流中心建设, 做大做 强我市物流业, 特制定如下政策。
  一、  加快物流园区规划建设
1 . 按照我市物流业专项规划调 整 优 化 物 流 园 区 布 局。 物流园区用地执行工业和仓储用地标准, 并适当保留部分工 业综合用地。 对符合条件的工业用地、 仓储用地实行差别化 使用年期供应政策, 按照我市实施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有 关规定执行。
2 . 对符合规划的物流园区内物流项目和市级以上重点 物流项目, 在办理规划、 用地等手续时开辟绿色通道, 提高 办理效率,  实行限时办结。
3 . 落实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 税优惠政策, 按照 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 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 知》  (财税 〔2015 〕 98  号)  有关规定执行。
4 . 鼓励符合规划的物流园区内物流企业大力发展绿色 建筑,  对达到二星级以上的绿色建筑,  以项目为单位按建筑
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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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面积和技术内容给予相应资金补助,   补助标准按照我市绿色
  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。
  5 .  对评为 “国家级示范物流园区” 的物流园区, 给予
  100  万元一次性补助。
6 . 对符合规划的物流园区内物流企业用水、 用电按工 业企业标准执行。
7 . 对为物流园区成功引进资金或项目的单位或个人给 予适当补助, 补助标准按照我市实施招商引资奖励有关规定 执行。
  二、  支持物流企业做大做强
8 .  对新评为国家3 A  、 4 A  、 5 A  级的物流企业,  分别给 予10  万元、 50  万元和100  万元一次性补助。
9 . 对新增纳入统计范围的规模以上物流企业给予10 万 元一次性补助。
10 . 对在我市新增设立省级总部或区域总部法人的物流 企业, 给予100  万元一次性补助。
  三、  推进物流信息化和标准化建设
11 . 对新建或提升改造的园区型物流公共信息平台、 产 品服务型物流公共信息平台,  均给予50  万元一次性补助。
12 . 对牵头制 定 并 获 批 国 际 标 准、 国 家 标 准 的 物 流 企 业, 分别给予最高60 万元、 40 万元补助。 对承担国家标准 化技术委员会及分技术委员会建设的物流企业,   分别给予最
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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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高40  万元、 20  万元补助。
13 . 对获批省级、 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单位的物流 企业 (园区),  分别给予20  万元、 30  万元一次性补助。
  四、 支持物流模式、 业态、 技术创新
14 . 对评为国家级多式联运示范工程、 甩挂运输试点企 业的物流企业, 均给予 50 万 元 一 次 性 补 助; 评 为 国 家 级、 省级两业联动示范企业的, 分别给予50 万元、 30 万元一次 性补助。
15 . 对获得发明专利的物流企业给予补助, 补助标准按 照我市扶持专利申请及专利获奖项目有关规定执行。
  16 .  对新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物流企业, 给予 10
  万元一次性补助。
  五、 培育发展特色物流
17 . 鼓励城市共同配送物流企业配置车型类别统一、 外 观标识统一、 设施配备统一的城市物流配送车辆。 在拥有物 流配送车辆100 台以上的物流企业开展物流共同配送试点, 予以优先办理配送货运车辆市区通行证, 并提供相关停靠便 利条件。
18 . 对开放原有末端实体网点并升级改造为末端公共配 送网点且新开放网点数达到 100 个 (含) 以上的物流企业, 按照2000 元/ 网点的标准给予补助, 每个企业最高补助额不 超过50  万元。  对从事智能快件箱布放运营且新增智能快件
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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箱达到300  组  (含)  以上的物流企业,  按照2000  元/ 组的标
准给予补助,  每个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0  万元。
19 . 鼓励农产品批发交易中心建设标准化生鲜冷藏、 冷 冻食品配送中心, 对专业从事生鲜冷藏、 冷冻食品配送的物 流车辆, 给予市内通行和相关停靠便利条件。
  六、  加强物流人才引进培养
  20 .  鼓励物流企业加强人才队伍建设,  对新考取物流师
(含高级物流师) 资格证达到 5 人 ( 含) 以上、 10 人 ( 含) 以上、 15 人 (含) 以上的物流企业, 分别给予 5 万元、 10 万元、 15 万元一次性补助。
21 . 将物流高级人才引进培养纳入 “泉城双创” 人才计 划, 大力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, 具体支持政策按 照实施 “泉城双创” 人才计划有关规定执行。
22 . 支持物流企业建立多种形式的人才培养平台, 对新 认定院士工作站、 国家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物流企业, 给予 30 万元一次性补助。
  七、  加大税收融资支持力度
23 . 鼓励物流 企 业 上 市, 对 上 市 物 流 企 业 给 予 适 当 补 助,  补助标准按照我市企业上市挂牌有关扶持政策执行。
24 . 加大物流企业信贷支持力度, 对重点物流园区和相 关物流项目贷款给予贴息补助, 补助标准按照我市实施重点 行业升级改造贷款贴息有关政策执行。
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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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八、 优化物流业发展环境
25 . 鼓励物流人才创业, 对首次创办物流企业、 符合小 微企业认定标准且注册时间在2013 年10 月1 日之后的, 给 予1 .2 万元一次性创业补助。 对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2 年内的 本 市 生 源 高 校 毕 业 生 的 物 流 企 业, 给 予 每 个 岗 位 2000 元一次性补助。 对物流企业新招用经认定符合条件的 就业困难人员且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, 给予适当 补助, 具体政策按照我市企业 (单位) 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给 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有关规定执行。
26 . 鼓励物流企业 “走出去”, 优先为与亚太经合组织 成员国开展经贸合作的物流企业负责人及企业内国际商务负 责人 (外商独资及台港澳资企业 中 方 ( 大 陆) 人 员) 办 理 A P E C 商务旅行卡, 并按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。
27 .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, 推行 “先照后证”, 除危险化 学品物流企业外, 其他物流企业可就近直接向工商登记机关 申请登记, 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不须审批的经营活动; 从事经审批方可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, 须向行政审批部门申 请并取得批准文件、 证件后方可开展。 调整企业登记管辖权 限, 县 (市) 区工商登记机关进行工商登记时不受注册资本 限制, 可登记注册辖区内物流企业 (公司) 及分支机构。
28 . 提高道路运输审批效率, 对新申请道路普通货物运 输企业并达到相关条件的,  可现场办理有关手续,  不能现场
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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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的应在10  个工作日内办结。  为市级以上重点物流项目
提供上门审批指导服务。 依托综合性能检测站, 为道路运输 经营者车辆年审提供现场服务, 不再对营运挂车强制要求进 行二级维护及综合性能检测。 在重点物流园区、 配送站点及 农产品市场周边按规定配建停车场, 规划临时专用停车泊 位, 保障配货车辆停靠需求。 对物流配送专用车辆, 优先办 理相关营运证照。
  九、 附则
  29 . 本政策执行期为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
31 日。 本政策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和缴纳税 费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物流企业。 符合条件的物流企 业除申请享受本政策外, 可申请享受本市其他财政扶持政 策, 但不得重复享受同类型的补助政策。 对重大物流项目, 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办理。
30 . 物流企业申请享受上述政策, 应向所在县 (市) 区 有关主管部门申报, 经县 (市) 区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符合相 关条件, 报市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后组织实施。
  
  
  
  
  
  
  
  
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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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抄送: 市委各部门,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, 市政协办公厅,  济南
  警备区, 市法院, 市检察院。 各民主党派市委。
 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  年7  月18  日印发
  
  
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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